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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標準
1、受端無功備用。受端系統應有足夠的無功備用容量。當受端系統存在電壓穩定問題時,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考慮在受端系統的樞組變電站配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
2、避免系統諧波波放大與無功電力穿越變壓器。各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應結合電網規劃和電源建設,合理配置適當規模、類型的無功補償裝置。所裝設的無功補償裝置應不引起系統諧波明顯放大,并應避免大量的無功電力穿越變壓器。35~220kV變電站,在主変壓器最大負荷時,其高壓側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95,在低谷負荷時功率因數應不高于0.95。
3、電纜線路配置適當容量的感性無功。對于大量采用10~220kV電纜線路的域市電網.在新建11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時,應根據電纜進、出線情況在相關變電站分散配適當容量的感性無功補償裝置。
4、主變運行參數的集、測量。受端系統應有足夠的無功備用容量。當受端系統存在電壓穩定問題時,應通過技術經濟比較,考慮在受端系統的樞細變電站配置動態無功補償裝置。
5、足夠的的事故備用無功容量和調壓能力。各電壓等級的變電站應結合電網規劃和電源建設,合理配置適當規模、類型的無功補償裝置。所裝設的無功補償裝置應不引起系統諧波明顯放大,并應避免大量的無功電力穿越變壓器。35~220kV変電站,在主変壓器最大負荷時,其高壓側功率因數應不低于0.95,在低谷負荷時功率因數應不高于0.95。
6.用戶不應向電網吸收無功、反送無功。電力用戶應根據其負荷性質采用適當的無功補償方式和容量在任何情況下,不應向電網反送無功電力,并保證在電網負荷高峰時不從電網吸收無功電力。
文章來自電力微機保護網